## 造物者事件:一场关于版权认知的公众启蒙运动, , 《造物者》的抄袭争议,犹如一面照妖镜,将现代社会中关于版权的认知照得分毫毕现,这场风波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公众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偏差和对文创产业的误读期待。, , 事件一发,网友们迅速将《造物者》的某些歌词与周杰伦的《同一种调调》进行横向对比,迅速点燃了"抄袭"的火药桶,但在这场狂欢式的"追查"中,一个更为...
## 造物者事件:一场关于版权认知的公众启蒙运动, , 《造物者》的抄袭争议,犹如一面照妖镜,将现代社会中关于版权的认知照得分毫毕现,这场风波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公众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偏差和对文创产业的误读期待。, , 事件一发,网友们迅速将《造物者》的某些歌词与周杰伦的《同一种调调》进行横向对比,迅速点燃了"抄袭"的火药桶,但在这场狂欢式的"追查"中,一个更为重要的命题逐渐浮出水面:当我们站在版权法的框架下,如何理性解读文创作品的来龙去脉?, , 《造物者》的版权归属问题堪称这场争议的核心,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委托创作的作品版权可约定归属受托人,作为广告曲的委托方,阿里巴巴完全有权对作品的版权进行约定和管理,作词人十禾作为直接创作者,其责任在于提供原创内容,而演唱者华晨宇仅负有演唱任务,理应免受抄袭指控的直接追究。, , 这一争议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公众对"原创"的过分追求和对文创产业的不当期待。《造物者》作为一首商业广告曲,其创作本质决定了其形式和风格与市场需求紧密相连,网友们对歌词的质疑,实则是对商业文化产品的一种审视,需要在商业价值和艺术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 , 这场争议最终以作词人十禾的道歉和华晨宇团队的合作终止告一段落,但更为重要的是,这提供了一个契机,让公众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在这个文化资本日益重要的时代,我们需要建立起更加理性的版权认知,在尊重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要给予商业文创适当的宽容和理解。, , 这场"造物者"风波,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抄袭事件,更是一次关于公众版权认知的重要启蒙,它提醒我们,在享受网络时代带来的文化盛宴时,也要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文化素养,理性对待知识产权问题,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文明、更加法治的网络空间。## 《造物者》事件:当抄袭之词,遇见网络时代的“锅”递送者,当“造物者”这支广告曲再度被推到舆论风口浪尖,华晨宇的工作室可能已经在疯狂擦汗,毕竟,网络时代的“锅”递送者可不止一个,而这次的“锅”递送者,竟然是一位默默无闻的词作者十禾。,### 一、网络时代的“锅”递送者,十禾,这个备受争议的词作者,犹如一位精英的“锅”递送者,在网络舆论的汪洋大海中,他就像一枚投掷入海的石子,激起了不小的波澜,令人唏嘘的是,一个普通的作词人,就能在网络空间中引发如此轰轰烈烈的风波。,这场风波的根源,在于网络空间中对于创作权的理解与实践,人们似乎习惯了用“抄袭”这个标签来简单划分创作归属,而忽视了著作权法中对“受托人”和“委托人”关系的复杂性。,### 二、法律与现实的永恒拉锯,法律与现实总是存在着微妙的差异。《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可以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版权属于受托人,在现实中,人们往往习惯性地将“抄袭”罪怪在演唱者身上,这与法律规定的责任划分有着本质的差异。,律师李振武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视角,他指出,作词人十禾是直接的创作者,华晨宇仅为演唱者,通常情况下,演唱者不会对歌词的原创性承担直接法律责任,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往往将责任简单划分为“凶手”和“帮凶”,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往往与法律的复杂性产生冲突。,### 三、网络舆论的双刃剑,网络舆论的力量是无可撼动的,但它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在这场风波中,网友们热衷于发起“抄袭”之战,却往往忽视了事件的多重背景和复杂情况,这种简单化的舆论,可能会对实际的法律处理产生负面影响。,更值得关注的是,事件中各方的积极行动,十禾已经道歉并与周杰伦方协商,华晨宇团队也已终止与十禾的合作,这些行动表明,各方都在积极处理问题,寻求和解之道。,### 四、吃瓜时的三大启示,1. **理性看待创作权**:在网络时代,创作权的归属问题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我们应该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概念,避免因为不了解而做出不负责任的判断。,2. **谨慎发声**:在网络空间中,发声需谨慎,我们应该在确保信息准确的前提下才发表意见,避免成为不负责任的“锅”递送者。,3. **尊重创作人**:无论是周杰伦还是华晨宇,都是在创作领域里努力工作的普通人,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创作权,避免因为一句歌词的相似而对他们的职业生涯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造物者》事件的放大反面,折射出网络时代中关于创作权的认知盲点,它提醒我们,在追求网络发声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尊重法律和创作的多维度性,或许,未来网络时代的“锅”递送者,会更加谨慎地选择自己的发声时机,而普通网友也会更加成熟地看待创作权与版权问题。
近日,华晨宇2016年演唱的广告曲《造物者》被网友重新翻出,直指部分歌词与周杰伦作品《同一种调调》歌词存在高度相似,引发网友对“华晨宇作品抄袭”的争议,但核心争议点集中于词作者责任、版权归属等问题。

据悉,《造物者》实为2016年淘宝造物节广告曲,词作者为十禾,版权归属阿里巴巴,华晨宇仅为演唱者。词作者十禾已被曝,曾因抄袭争议道歉并退圈。
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振武表示:“《造物者》是阿里集团委托创作的广告曲,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委托作品版权可约定归属;若无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按照目前情况,版权应该归属阿里。作词人‘十禾’、作曲人Peter Bostrom是直接创作者,华晨宇仅为演唱者。因此不管怎样,这就算抄袭,也是作词人的锅,演唱者通常不对歌词原创性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李振武还感叹:“什么时候网友能搞清楚词曲作者和演唱者的关系啊?我还看到,2016年争议发生后,作词人十禾已道歉并与周杰伦方协商。华晨宇团队也已经终止与十禾合作,还要怎样?”
文|记者 龚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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